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被上訴人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建
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4,92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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