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72號
TYDV,107,建,72,2018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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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被上訴人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建
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4,92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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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