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61號
TYDV,107,家繼訴,61,2018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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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原   告 張國平 

被   告 張彥平 
被   告 張慰平 



被   告 張叔平 
被   告 張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兩造就被繼承人張志揚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均由兩造按各五分之一比例分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兩造就被繼承人張志揚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含本金及利息),均由兩造按各五分之一比例分配」。 主 文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準用 。
二、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聲請意旨,應予更 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綵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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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