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07號
原 告 黃世霖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菲律賓國文譯本各二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 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 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民事 訴訟法第145 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9條各定有明文。可 知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者,送達時應具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 本,否則受囑託之機關無從在當地為送達;且該受送達人於 訴訟上之權利亦將無以維護,故此應屬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黃蓉芯離婚案件,因被告為 菲律賓國人,經原告陳明在卷,足堪認定。則依首揭法律規 定及說明,本件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自應備有菲律賓國 文之譯本。至此部分原告應補正之菲律賓國文譯本,原告應 於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之送達後,自行委請翻譯社或其他專業 人士翻譯後,於本裁定所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譯文,附此敘 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