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7號
原 告 洪偉傑
訴訟代理人 洪江和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謝呂泉
訴訟代理人 游持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