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556號
TYDV,107,司聲,556,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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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薛郁琳 


相 對 人 陳燕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99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18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586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新臺幣( 下同) 180 萬元整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99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 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 為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990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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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