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060號
聲 明 人 李善德
李菽庭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李蓮春(亡)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李善德、李菽庭與被繼承人李蓮 春為祖孫關係,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死亡,聲 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 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 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李善德、李菽庭與被繼承人李蓮春為祖孫關係 ,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死亡等情,業據其等提出 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本院卷頁5 反面、 7-9 ),堪認為真。次查,被繼承人之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 除李春忠(參本院107 司繼1906)、李輝雄(即聲明人李善 德、李菽庭之父)業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 文准予備查外,然該順序尚有被繼承人子女李福興為繼承人 ,且迄今尚未拋棄繼承,此有聲明人所繕具之繼承系統表與 關係人李福興之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資料、本院 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頁28-30), 足見本件 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既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 人既屬被繼承人第一順序次親等之法定繼承人,依首揭法律 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李蓮春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對 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基此,本 件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