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152號
TYDV,107,司票,9152,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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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52號
聲 請 人 信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乙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順龍周士軒許建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許順龍周士軒許建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三、請提出本件本票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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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鑫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