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910號
TYDV,107,司票,8910,2018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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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910號
聲 請 人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相對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 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表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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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