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503號
TYDV,107,司票,10503,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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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503號
聲 請 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 記事勿省略) 。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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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