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503號
聲 請 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 記事勿省略) 。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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