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314號
TYDV,107,司票,10314,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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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314號
聲 請 人 路雅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程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並提供正確之附表(依票據法
    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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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