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314號聲 請 人 路雅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程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並提供正確之附表(依票據法 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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