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092號
TYDV,107,司票,10092,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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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092號
聲 請 人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庠進(原名:李俞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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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