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092號
聲 請 人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庠進(原名:李俞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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