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65號
TYDV,107,司拍,665,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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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葉乃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輝子( 即李輝照之繼承人) 、李元傑( 即
李輝照之繼承人) 、李咏姍( 即李輝照之繼承人) 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李輝照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李輝照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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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