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葉乃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輝子( 即李輝照之繼承人) 、李元傑( 即
李輝照之繼承人) 、李咏姍( 即李輝照之繼承人) 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李輝照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李輝照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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