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544號
TYDV,107,司催,544,201811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朱清文(即朱麗玉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朱麗玉之除戶戶籍謄本。
   2、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3、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4、印鑑證明。
   5、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正本(須載明發行人、股票號
    碼、張數、股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