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朱清文(即朱麗玉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朱麗玉之除戶戶籍謄本。
2、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3、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4、印鑑證明。
5、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正本(須載明發行人、股票號
碼、張數、股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