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54號
原 告 石育瑄
被 告 駿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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