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645號
TYDV,107,司促,25645,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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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
債 權 人 金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益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潔樂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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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