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債 權 人 金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益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潔樂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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