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23號
債 權 人 易淘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鍵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易淘通訊有限公司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章。
三、請釋明委託書及電信合約成立日期為何時?
四、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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