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53號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黃毓棋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7,622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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