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53號
PCDV,106,補,2553,201708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53號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黃毓棋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7,622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1頁


參考資料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