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221號
TYDV,107,司促,25221,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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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21號
債 權 人 甘佳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增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羅增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羅增隆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借據、本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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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