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19號
債 權 人 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瑞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馮瑞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
組織報備證明。
五、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聲請狀底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