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8號
債 權 人 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佩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
二、管委會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三、最新一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四、釋明債務人現在正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五、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