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096號
TYDV,107,司促,25096,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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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6號
債 權 人 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潤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四、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章。
五、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六、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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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