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1號
債 權 人 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淑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林淑鐘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號7 樓」或戶籍地址。
四、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五、請表明債權人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現任主任委員即法定
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蓋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章。
六、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