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015號
TYDV,107,司促,25015,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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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15號
債 權 人 路雅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毅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附表中所載之利息起算日( 經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
  ,利息起算日應為其退票日,即各為106 年2 月2 日及106
  年3 月1 日) 。
二、釋明計算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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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