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15號
債 權 人 路雅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毅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附表中所載之利息起算日( 經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
,利息起算日應為其退票日,即各為106 年2 月2 日及106
年3 月1 日) 。
二、釋明計算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