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添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依證物催告函所
示之最新寄送地址非在本院轄區。) ,請提出釋明文件所附催繳
函送達回執影本送院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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