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22號債 權 人 清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品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中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補正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暨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資料。三、補正經債權人暨法定代理人蓋章核印之聲請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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