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522號
TYDV,107,司促,24522,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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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22號
債 權 人 清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品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中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正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暨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資料。
三、補正經債權人暨法定代理人蓋章核印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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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