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16號債 權 人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影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許影由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 須清晰)。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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