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04號債 權 人 巴黎伯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湯廣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即釋明范玫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 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 號15樓之 7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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