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153號
TYDV,107,司促,24153,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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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53號
債 權 人 廣奕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旺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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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奕豪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