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027號
債 權 人 陳水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源鴻(原名:簡培欽)、森業鋼鐵有限公
司、林世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森業鋼鐵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存證信函催告逾乙個月
以上期限屆滿之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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