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58號
債 權 人 一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