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537號
TYDV,107,司促,23537,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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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37號
債 權 人 文華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進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應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陳應龍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號3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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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