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37號債 權 人 文華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進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應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陳應龍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號3 樓」。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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