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50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私立龍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賴庭槐
債 務 人 邱彭秀香
債 務 人 邱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柒佰柒
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因
聲請人未表明明確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7 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
具狀陳報請求利率為法定利率5 %,違約金為約定自107 年
11月1 日起至108 年4 月30日之間還款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若108 年5 月1 日後還款,其違約金利率改自107 年
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然經
核兩造契約內容,未就違約金之請求利率多少有所約定,故
該部分之請求無有所據,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請求違
約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