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50號債 權 人 桃園市私立龍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法定代理人 賴庭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彭秀香、邱清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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