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345號
TYDV,107,司促,23345,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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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45號
債 權 人 許碧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立玲陶毓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陶毓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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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