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279號
TYDV,107,司促,23279,2018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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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279號
債 權 人 關家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國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羅國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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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