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18號
債 權 人 葛宜雄
債 務 人 李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催告債務人
還款之釋明文件、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依據,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債權人於107 年10月8 日提出陳報狀,仍未表明按週
年利率百人之六計算之依據,其餘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
不合,故關於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