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75號
債 權 人 我愛我家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清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辜俊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債務人辜俊瑋為 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表明利息以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7 年 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