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請提出相對人全邦鋼鐵有
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
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
,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
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第2 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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