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50號
TYDV,107,司,50,2018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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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何湯鳳美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 祥公司)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算,選 任伊為清算人,並經鈞院以107 年7 月30日桃院豪民唐107 年度司司字第153 號函准就伊就任清算人乙事備查。今閎祥 公司帳列無負債,且債權人登記申報債權期限已屆滿,無債 權人申報債權,而於107 年10月12日清算完結,經伊編造清 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各項簿冊, 送監察人審查,於同年月18日提出於股東臨時會經承認在案 ,並指定伊任簿冊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鈞 院指定伊為簿冊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11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清算完結之證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然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上開文件。又聲請人聲報閎祥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因 聲請人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尚未屆滿,即逕予辦理清算 完結,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司字第245 號裁定駁回其聲報清 算完結之備查聲請,是本院迄未核備聲請人聲報閎祥公司清 算完結乙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聲報清算完結卷證查 核屬實。閎祥公司清算程序既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 該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自與前開法條規定要件不符,而 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至若本院核備閎祥公司清算完結之陳報後,聲請人可再聲請 指定閎祥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存人,自不待言;亦即閎 祥公司清算完結之陳報於尚未經法院核備前,既無從認定該



公司之清算是否已經完結,本院自無從遽為指定閎祥公司清 算完結之簿冊保存人,聲請人尚不得提前為此聲請,附此敘 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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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何湯鳳美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