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50號
TYDV,107,司,50,2018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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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何湯鳳美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聲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之證明
  文件及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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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何湯鳳美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