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33號
TYDV,107,司,33,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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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鏵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鏵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
  ,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
  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
  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
  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聲請人應預納
  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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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