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鏵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鏵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
,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
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
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
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聲請人應預納
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