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簡上字,107年度,2號
TYDV,107,保險簡上,2,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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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謝賜玲 
被 上 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朱均霖 
      周志勳 
      陳立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2
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6 年度壢簡字第6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於民國88年5 月10日以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女謝瑜儂為 被保險人,向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公 司,嗣與被上訴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合併,由被上訴人概括 承受國寶人壽公司資產、負債及營業)投保20年期美崙終身 保險,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上 訴人於102 年5 月初收到被上訴人公司就系爭保險契約將停 效之通知,上訴人為避免上情,而以匯款方式繳交系爭保險 契約之保險費。詎上訴人依約繳納保險費,被上訴人竟擅自 將上開保險費挪為他用,而使系爭保險契約於102 年5 月31 日因未交保險費而停效,是上訴人確實有繳納保險費,被上 訴人就系爭保險契約停效不合法。另謝瑜儂於103 年8 月間 發生保險事故,依約得向被上訴人提出理賠申請新臺幣(下 同)86,300元,被上訴人迄今仍拒不理賠,致上訴人受有損 害。爰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於原審 聲明:1.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6,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上訴人 應將系爭保險契約復效;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上訴補充:上訴人確實已繳納保險費,被上訴人故意不予承 認,且不提供正確繳費金額及繳費帳號,致上訴人無從向郵 局為查詢。又上訴人投保系爭保險契約時,即因係自動墊繳 ,繳納滿3 年給付生存保險金時,既不通知,也未予以扣抵 ,且上訴人確曾收受被上訴人通知溢繳保險費用之聲明,事 實上伊有依約繳納保險費,沒有停效之問題,故系爭保險契



約自始有效,從未停效,保險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被保險 人即應理賠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
上訴人僅空言泛稱被上訴人應給付86,300元等語,但未就其 請求之金額提出相關單據及計算公式。且上訴人自101 年起 未繳納101 年之保險費,經被上訴人於101 年6 月8 日寄發 催繳通知予上訴人,惟上訴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仍未繳納保險 費,故被上訴人依約將系爭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 系爭保險之保險費,然該保單價值準備金僅足墊繳自101 年 5 月10日至102 年4 月26日之保險費,嗣系爭保險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已不足墊繳保險費之際,被上訴人於102 年4 月30 日寄發墊繳不足之催告通知予上訴人,並告知上訴人倘未遵 期繳費,將依法停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因上訴人仍未繳 納,故系爭保險契約已於102 年5 月31日停效。嗣後上訴人 遲至104 年5 月29日始向被上訴人提出復效之申請,並完成 復效體檢程序,且於104 年6 月23日繳清積欠之保險費20,8 74元(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代墊之保險費7,354 元及復效保 險費13,520元),而系爭保險自復效之後,上訴人均遵期繳 納保險費,故系爭保險契約仍有效存在。又上訴人主張被保 險人謝瑜儂於103 年8 月間發生保險事故,除未舉證以實其 說外,且謝瑜儂縱確於103 年8 月間發生保險事故,因系爭 保險契約於該時係處於停效之狀態,被上訴人自無須負給付 保險金之責。且上訴人之職業即為保險業務員,具有相當之 保險專業知識,而系爭保險契約亦為上訴人自己所招攬,當 無不知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繳納狀況及效力。況上訴人本 件係請求給付醫療保險金,亦僅有受益人始得請求,且受益 人為被保險人謝瑜儂本人,上訴人自無請求權等語,資為抗 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保險金給付及假執行聲請部分 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6,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 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其於88年5 月10日以謝瑜儂為被保險人,向國寶 人壽公司投保系爭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並約定保 險費用繳費方式以年繳為之。嗣於105 年12月27日向被上訴 人申請理賠,惟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主張之保險事故發生時即 103 年12月22日屬系爭保險契約停效期間而拒賠等情,業據 上訴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保險契約條款及被上訴人表明 歉難理賠之通知書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7 至14、66頁),



此部分事實,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五、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違法將系爭保險契約停效,致其無法 依約向被上訴人請求保險金而受有損害86,300元等情,為被 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 系爭保險契約於102 年5 月31日停效是否適法?上訴人主張 系爭保險契約於102 年5 月31日至104 年5 月28日間之保險 效力仍然有效,被上訴人應給付伊86,300元,有無理由?茲 論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前段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向被 上訴人投保系爭保險契約,嗣於103 年12月22日被保險人謝 瑜儂發生保險事故,而向被上訴人申請理賠,惟被上訴人以 上訴人所主張之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間,屬於系爭保險契約停 效之期間為由而拒絕理賠,而被上訴人就所抗辯:上訴人於 101 年開始未再按時繳納保險費,催告上訴人繳款未果,遂 依系爭保險契約第5 條之約定及要保單上保險費自動墊繳條 款之約定,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 費,惟系爭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僅足墊繳至102 年4 月26日,故被上訴人於102 年4 月30日依據系爭保險契約第 5 條第2 項約定,寄發催告停效通知書通知上訴人繳納保險 費,上訴人於102 年5 月初收受上開停效通知書,仍未遵期 繳費,故系爭保險契約於102 年5 月31日停效,之後於104 年5 月28日上訴人始申請復效,系爭保險契約於104 年5 月 29日復效之事實,已據被上訴人提出國寶人壽公司壽險要保 書、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繳費資料查詢系統畫面、 停效及復效記錄、保險單保障內容異動申請書、保單條款、 寄發102 年4 月30日通知書之郵政掛號存根、催告/ 墊催之 郵寄記錄、墊繳保險費催繳通知書、系爭保險契約繳費記錄 、系爭保險契約墊繳保險費催繳通知金額查詢之電腦畫面等 件為證(見原審卷第39至48、54至59、79至81頁)。而上訴 人對於上開證據,除爭執系爭保險契約於102 年5 月31日停 效為不合法外,其餘之事實均未見爭執,並主張其確實有於 102 年5 月底停效前繳納保險費以避免停效云云。惟依被上 訴人所提出之繳費紀錄及查詢資料,均未見上訴人於102 年 5 月間有任何之繳費紀錄與任何資料,若無積極事證可證明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繳費紀錄及查詢資料為不實在,自應



認上開繳費紀錄及查詢資料之內容為真正,上訴人既主張其 於系爭保險契約停效前確有匯款繳交保險費,以維持系爭保 險契約效力之情事,上訴人自應就該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負 舉證責任。
㈡上訴人就所主張於收受被上訴人表示將停效而須繳費之通知 後,即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匯款至 國寶人壽保險公司帳戶一節,請求向中華郵政調閱其匯款資 料以資證明,參酌上訴人係主張於102 年5 月初接獲被上訴 人上開即將停效之通知(見原審卷第51頁反面),並於102 年5 月31日前匯款,經本院就於102 年4 月1 日至102 年5 月31日之期間有無以上訴人名義匯款至國寶人壽公司帳戶之 紀錄等情向中華郵政查詢,據中華郵政回覆稱查無上訴人於 102 年5 月11日至102 年5 月31日間以現金存款匯至國寶人 壽公司帳戶之資料(至於102 年4 月1 日至102 年5 月10日 期間,因已逾5 年保存期限無法查詢)等語,有中華郵政10 7 年5 月16日儲字第107009930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40頁),上訴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既然無法證明其所主張曾以 匯款方式繳納保險費之事實,其又始終無法提出在該段期間 曾繳納保險費之證據,自難認上訴人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 已負舉證責任,即不足以推翻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繳費紀 錄及查詢資料之內容為真正之推定,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紀錄及資料為不實在,自堪認被上訴 人所提出之上訴人繳費紀錄及查詢資料之內容為真正。此外 ,上訴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仍未能提出其於停效前已繳 納保險費之證據以實其說,自難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㈢參以上訴人自承前為保險業務員,系爭保險契約為其任職期 間所承辦乙情(見原審卷第88頁),堪認上訴人具保險相關 專業知識,對保險契約規範之權益自應知之甚明。上訴人係 主張被保險人謝瑜儂於103 年8 月間發生保險事故,並於10 4 年5 月28日申請復效,再於105 年12月21日始填載申請書 向被上訴人提出理賠申請,有保險單保障內容異動申請書、 理賠申請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47頁、本院卷第51頁), 衡情上訴人既於申請理賠前尚知先行申請復效,顯見上訴人 亦認知系爭保險契約已經停效,蓋若上訴人確實於停效前已 繳納保險費,自會認為無停效之問題,加上又主張已發生保 險事故,豈有不立即提出理賠申請之理,惟上訴人竟捨此不 為,反而係先行申請復效,益見系爭保險契約於102 年5 月 31日起至上訴人於104 年5 月28日申請復效之期間,確係處 於停效之狀態,彰彰明甚。
㈣按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



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 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 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保險法 第11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依系爭保險契約 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約定: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 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被上訴人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即上訴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30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系爭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第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後段約定: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 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被上訴人應以系爭保險契約當時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系爭保 險契約繼續有效;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系爭保險契約效力 停止(見原審卷第54頁)。查上訴人自承已於102 年5 月初 收受上開催告即將停效之通知(見原審卷第51頁反面),堪 認被上訴人已合法送達停效通知書予上訴人,上訴人復未舉 證證明其於停效前已繳納保險費之事實確實存在,已詳如前 述,故系爭保險契約於102 年5 月31日停止效力,自堪予認 定。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保險契約於102 年5 月31日停效 並不合法,系爭保險契約自始有效,從未停效云云,殊嫌無 據,要無可採。又系爭保險契約既於102 年5 月31日停效, 迄至104 年5 月28日上訴人始申請復效,並於104 年5 月29 日復效,亦如前所述,是縱有上訴人主張於103 年8 月發生 之保險事故,亦顯於停效期間所發生,被上訴人自無庸依系 爭保險契約負給付之責。
㈤況保險法第5 條規定: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 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 人」。是以在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之保險契約,係以要保人 以外之第三人為受益人者,該保險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依民法第269 條第1 項之規定,該 第3 人即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因保險事故所發生之損害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保險 法所稱之要保人,則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 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法第 3 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倘保險契約並未約定要保人即為受 益人時,則要保人僅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已,尚非享有 賠償請求權之人。查本件上訴人為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雖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受益人欄關於「期滿、還本、生存保



險金」之受益人欄未為指定,依其約定若未指定則為要保人 本人(見原審卷第39頁),惟上訴人主張本件保險事故為謝 瑜儂發生車禍受傷,請求理賠醫療實支、醫療日額保險金( 見本院卷第51頁),屬系爭保險契約附約之傷害醫療保險之 內容,依「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第4 條約定,傷害 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 指定或變更(見本院卷第47頁),是依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 加條款之約定,明定僅被保險人即謝瑜儂方為受益人,即謝 瑜儂始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既 僅為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自不得依系爭 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保險金。從而,上訴人以自己 名義,訴請被上訴人給付86,300元,亦屬無據。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主張系爭保 險契約自始有效,而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6,3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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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