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薛讚添
複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黃鳳珠等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及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萬8,064 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會同地政人員於實地測 量並製作複丈成果圖後,原告於107 年7 月18日更正聲明如 附表一所示,而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57 萬6, 481 元【計算式:土地部分7,430 萬8,481 元+建物部分62 6 萬8,000 元=8,057 萬6,481 元,各該計算式如附表二、 三所示】;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4,388 萬400 元(計算 式如附表四所示);聲明第3 、4 項係請求被告分別返還如 附表五所示之補償金,合計為859 萬6,121 元,然此部分係 請求起訴或追加起訴前5 年內相當於土地及建物使用補償金 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入訴訟標的價額。至訴之 聲明至第5 項至第8 項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亦屬附帶請求, 不併算入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 億2,445 萬6,881 元(計算式:8,057 萬6,481 元+4,388 萬400 元 =1 億2,445 萬6,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萬34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萬8,064 元,原告應再補繳87萬 2,2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一:
一、被告黃鳳珠、鄭捷瑜、許蔡富、戴臺華、陳如山、黃洪陵、 王心錚、陸世緯、劉雪惠、邱顯燮、巫陳玉英、江清峰、呂 許春嬌、呂學政、呂昆澤、薛林欵、薛福全、薛文欽、薛景 晴、許龍飛、陳志煌、祭祀公業徐淡健、劉國煌應分別將附 表6 (本院按即本裁定附表二、三)所示地號土地及建物騰 空、返還原告。
二、被告鄭文貴、鄭金池、鄭建祐、鄭文來、劉國煌應分別將座 落於附表7 (本院按即本裁定附表四)所示地號土地上之建 物拆除,並將如附表7 所示面積之土地返還原告。三、被告黃鳳珠、鄭捷瑜、許蔡富、戴臺華、陳如山、黃洪陵、 王心錚、陸世緯、邱顯燮、巫陳玉英、江清峰、呂許春嬌、 呂學政、呂昆澤、薛林欵、薛福全、薛文欽、薛景晴、許龍 飛、陳志煌、鄭文貴、鄭金池、鄭建祐、鄭文來、祭祀公業 徐淡健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8 (本院按即本裁定附表五) 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起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劉國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 萬1,325 元,及 自本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黃鳳珠、鄭捷瑜、許蔡富、戴臺華、陳如山、黃洪陵、 王心錚、陸世緯、劉雪惠、邱顯燮、巫陳玉英、江清峰、呂 許春嬌、呂學政、呂昆澤、薛林欵、薛福全、薛文欽、薛景 晴、許龍飛、陳志煌、祭祀公業徐淡健均應自民國106 年8 月1 日起至其等將附表6 所示地號土地及建物騰空返還原告 之日止,分別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9 之金額。
六、被告鄭文貴、鄭金池、鄭建祐、鄭文來均應自106 年8 月1 日起至其等將坐落於附表7 所示地號土地上建物拆除並依附 表7 所示面積返還土地予原告之日止,分別按月給付原告如 附表10之金額。
七、被告劉國煌應自107 年2 月1 日起至其將附表6 所示地號土 地及建物騰空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 萬5,857 元
。
八、被告劉國煌應自107 年2 月1 日起至其將坐落於附表7 示地 號土地上建物拆除並依附表7 所示面積返還土地予原告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2 萬2,822 元。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第三項至第八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二:
┌─┬─┬────┬───┬──┬─────┬──────┐
│編│地│地號 │面積(│權利│每平方公尺│土地價額 │
│號│段│ │平方公│範圍│公告現值 │(新臺幣) │
│ │ │ │尺) │ │(新臺幣)│ │
├─┼─┼────┼───┼──┼─────┼──────┤
│1 │桃│1768-14 │16 │全部│166,000元 │2,656,000元 │
├─┤園├────┼───┼──┼─────┼──────┤
│2 │市│1771-30 │18 │全部│166,000元 │2,988,000元 │
├─┤桃├────┼───┼──┼─────┼──────┤
│3 │園│1771-29 │30 │全部│166,000元 │4,980,000元 │
├─┤區├────┼───┼──┼─────┼──────┤
│4 │中│1772-51 │39 │全部│166,000元 │6,474,000元 │
├─┤路├────┼───┼──┼─────┼──────┤
│5 │段│1771-08 │3 │全部│166,000元 │498,000元 │
├─┤ ├────┼───┼──┼─────┼──────┤
│6 │ │1772-50 │46 │全部│166,000元 │74,636,000元│
├─┤ ├────┼───┼──┼─────┼──────┤
│7 │ │1772-49 │66 │全部│166,000元 │10,956,000元│
├─┤ ├────┼───┼──┼─────┼──────┤
│8 │ │1772-48 │81 │全部│159,901元 │12,951,981元│
├─┤ ├────┼───┼──┼─────┼──────┤
│9 │ │1773-36 │0.2 │全部│153,000元 │30,600元 │
├─┤ ├────┼───┼──┼─────┼──────┤
│10│ │1789-30 │6 │全部│153,000元 │918,000元 │
├─┤ ├────┼───┼──┼─────┼──────┤
│11│ │1772-11 │106.4 │全部│153,000元 │16,279,200元│
├─┤ ├────┼───┼──┼─────┼──────┤
│12│ │1773-05 │51.9 │全部│153,000元 │7,940,700元 │
├─┴─┴────┴───┴──┴─────┼──────┤
│ 總計 │74,308,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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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建物路段│建物門牌 │106年課稅現值 │
├──┼────┼─────┼───────┤
│ 1 │桃園市桃│320號 │176,000 │
├──┤園區三民├─────┼───────┤
│ 2 │路三段 │320號之1 │406,600 │
├──┤ ├─────┼───────┤
│ 3 │ │320號之2 │401,200 │
├──┤ ├─────┼───────┤
│ 4 │ │320號之3 │401,200 │
├──┤ ├─────┼───────┤
│ 5 │ │320號之4 │401,200 │
├──┤ ├─────┼───────┤
│ 6 │ │320號之5 │401,200 │
├──┤ ├─────┼───────┤
│ 7 │ │320號之6 │483,400 │
├──┤ ├─────┼───────┤
│ 8 │ │320號之7 │401,200 │
├──┤ ├─────┼───────┤
│ 9 │ │320號之8 │401,200 │
├──┤ ├─────┼───────┤
│ 10 │ │320號之9 │591,400 │
├──┤ ├─────┼───────┤
│ 11 │ │324號 │204,200 │
├──┤ ├─────┼───────┤
│ 12 │ │326號 │339,300 │
├──┤ ├─────┼───────┤
│ 13 │ │328號 │537,000 │
├──┤ ├─────┼───────┤
│ 14 │ │330號 │54,100 │
├──┤ ├─────┼───────┤
│ 15 │ │332號 │82,300 │
├──┤ ├─────┼───────┤
│ 16 │ │334號 │146,400 │
├──┼────┼─────┼───────┤
│ 17 │桃園市桃│304號 │744,200 │
├──┤園區復興├─────┼───────┤
│ 18 │路 │308號 │9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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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6,26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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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地段 │地號 │面積(│權利│每平方公尺│土地價額 │
│號│ │ │平方公│範圍│公告現值 │(新臺幣) │
│ │ │ │尺) │ │(新臺幣)│ │
├─┼───┼────┼───┼──┼─────┼──────┤
│1 │桃園市│1772-47 │103 │全部│153,000元 │15,759,000元│
├─┤桃園區├────┼───┼──┼─────┼──────┤
│2 │中路段│1772-52 │32 │全部│153,000元 │4,896,000元 │
├─┤ ├────┼───┼──┼─────┼──────┤
│3 │ │1772-36 │151.8 │全部│153,000元 │23,225,400元│
├─┴───┴────┴───┴──┴─────┼──────┤
│ 總計 │43,88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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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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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告姓名 │返還補償金金額│
│號│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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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鳳珠 │63,851元 │
├─┼───────┼───────┤
│2 │鄭捷瑜 │60,492元 │
├─┼───────┼───────┤
│3 │許蔡富 │60,577元 │
├─┼───────┼───────┤
│4 │戴臺華 │60,577元 │
├─┼───────┼───────┤
│5 │陳如山 │60,577元 │
├─┼───────┼───────┤
│6 │黃洪陵 │60,577元 │
├─┼───────┼───────┤
│7 │王心錚 │67,261元 │
├─┼───────┼───────┤
│8 │陸世緯 │60,577元 │
├─┼───────┼───────┤
│9 │劉雪惠 │60,577元 │
├─┼───────┼───────┤
│10│邱顯燮 │79,995元 │
├─┼───────┼───────┤
│11│巫陳玉英 │341,587元 │
├─┼───────┼───────┤
│12│江清峰 │517,902元 │
├─┼───────┼───────┤
│13│呂許春嬌 │606,330元 │
├─┼───────┤ │
│14│呂學政 │ │
├─┼───────┤ │
│15│呂昆澤 │ │
├─┼───────┼───────┤
│16│薛林欵 │624,777元 │
├─┼───────┤ │
│17│薛福全 │ │
├─┼───────┤ │
│18│薛文欽 │ │
├─┼───────┤ │
│19│薛景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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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許龍飛 │583,725元 │
├─┼───────┼───────┤
│21│陳志煌 │638,528元 │
├─┼───────┼───────┤
│22│祭祀公業徐淡健│111,862元 │
├─┼───────┼───────┤
│23│劉國煌 │3,731,325元 │
├─┼───────┼───────┤
│24│鄭文貴 │201,256元 │
├─┼───────┼───────┤
│25│鄭金池 │201,256元 │
├─┼───────┼───────┤
│26│鄭建祐 │201,256元 │
├─┼───────┼───────┤
│27│鄭文來 │201,256元 │
├─┴───────┼───────┤
│ 總計 │8,596,12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