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松碧因106 年度訴字2028號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40 萬783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2
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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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標 的│價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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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36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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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車位 │195萬元+19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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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189萬78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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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940萬78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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