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段劉碧琴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偉毓律師
被 上 訴人 姚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