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博勛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聲請前置調解,以105 年度消 債調字第399 號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 年 度消債更字第8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 )4,000 元,每1 個月1 期,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 清償金額為288,000 元,清償成數為15.45%(若以無擔保及 無優先債權本金總合763,379 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37.7 3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 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財產有88年及92年出廠之機車2 部,均已逾經濟 部能源局公布之機車使用年限,可認無殘值,此外無其餘財 產,有其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 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影本、行車執照影本及本院職權調閱 債務人105 、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 卷可參,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288,000 元,是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即 自103 年11月至105 年10月收入總額約為409,070 元,經扣 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26,351元 後(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裁定參照),即低於上開 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自107 年4 月起任職於三迎科技有限公司,平均每月 薪資收入約29,995元、無核發年終獎金,薪資結構含本薪及 加班費,尚未扣除勞健保費,有前開任職公司出具之薪資單 附卷足憑。
㈢債務人所列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包括個人生活必 要支出每月13,692元(含膳食費、通信費、水電瓦斯費、交 通費、生活雜支及勞健保費等)、房租每月5,500 元、2 名 子女扶養費分擔額為7,159 元,共計26,351元,業經本院10 6 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裁定採認,且現仍與配偶共同扶養2 名分別為91年及93年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陳報之支出尚無浮報過多之虞,而其列報之個人必要 生活費,已減省為本院前開裁定所審認之金額,即按行政院 內政部公告之107 年度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 費13,692元之標準提列,已屬節省開支之人;債務人與配偶 及子女名下均無房屋可供居住,足認確有另行租賃房屋居住 之必要,債務人並已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為證,而 據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與其配偶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觀之其二人於106 年度所得數額各 為257,811 元、30,643元,其配偶收入顯低於債務人甚多, 故租金及生活費支出大部分由債務人負擔,是就債務人租金 以5,500 元提列,尚屬合理,准予列計;債務人前開支出皆 屬必要,是債務人已撙節開支,並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 出後已逾全數用以清償,足證其確有清償之誠意,則債務人 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而應認可。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又債務人修改後之更生方案因未敘明各債 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還款金額之明確,爰依職權更正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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