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北極星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仲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度訴字第174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67,3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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