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24號
TYDV,103,重訴,224,20181122,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有智 

      李境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紫潔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唐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于琦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224 號損害賠償事件
,查上列上訴人鄭有智李境宏就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對其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8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588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列上訴人鄭有智李境宏徐紫潔就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對其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渠等相互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1/1頁


參考資料
長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