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73號
TYDM,107,訴,473,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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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福林
被   告 陳金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0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福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金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提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之保證金,由具 保人陳福林繳納現金後,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釋放,此有 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稽。惟 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均未 到庭應訊,本院復囑託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此 有卷附送達回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11月7 日彰檢 玉藏107 助489 字第1079010544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 年11月13日中檢宏服107 助1023字第10790104073 號函 為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所繳納 之保證金50,000 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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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