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315號
TYDM,107,聲,4315,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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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阿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阿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阿坤前因偽造文書案件,應執 行有期徒刑12年8 月,並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7 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3031 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阿坤於100 年4 月25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11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2 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07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3031 號函暨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 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 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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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